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鱼池垂钓触电身亡 法院明判责任分负

时间:2019-10-29 14:12:12
鱼池垂钓触电身亡 法院明判责任分负 >

[案情]

黄某承包一鱼池开展钓鱼经营。鱼池中间位置上方架有三根10千伏高压电线,三根电线中,很低一根距地面 5.13米,该线路的架设符合*电力法规定的高度。鱼池周围和电线杆上无任何警示标识。
某日,赵某到黄某所经营的鱼池钓鱼。黄某与赵某口头商定好钓鱼价格后,赵某即开始垂钓,黄某则去了他所经营的其他鱼池。两小时后,黄某到赵某钓鱼的地方查看时,发现赵某已倒地死亡。经法医鉴定,赵某系左手触电致电击死亡。赵某的家属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判令黄某和供电局赔偿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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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院审理认为,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预见到高压线下钓鱼的危险性。由于其疏忽大意,致使自己触高压线电击致死,其本人应负该事故30%的责任。黄某作为鱼池的经营者、管理者,未能尽到提醒受害人在高压线下钓鱼有危险之义务,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,应承担该事故40%的责任。供电局作为特殊侵权的主体,虽然其建成的高压线路符合*电力法的相关规定,但因高压线属高度危险作业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123条之规定,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无过错责任,也须承担30%的责任。

[说法]

  一、被告黄某因消极侵权行为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

  黄某的行为构成消极的侵权行为。消极侵权行为是指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,通常为负有某种作为义务者,因未实施或者未正确实施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而致损害发生的情形。本案中,首先,黄某主观上存有过错。黄某作为鱼池的经营者、管理者和受益者,其应在台田沟周围或电线杆上做一些警示标志,并告知赵某要注意安全,但是这些基本的义务黄某都没有做到,其主观上存在过失;其次,赵某触电死亡的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,且与黄某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。应当指出的是,黄某的过错作为赵某死亡的原因只能是间接原因,而不是直接原因。黄某没有尽提醒被害人注意自身安全之义务不必然导致赵某的死亡,只与赵某的死亡存在某种偶然的、可能的联系。但这种偶然的、可能的联系与受害人自身陕西那治疗癫痫的因素(疏忽大意触广西有哪些治疗癫痫的医院击高压电)相结合很终导致受害人的死亡。

  二、被告供电局应承担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

  本案中,供电局通过高压线输送电力的行为属于《民法通则》第123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。高压电对周围环境特别是对人身安全的高度危险,是不能完全有效地控制和防止的,完全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上述特征。按照《民法通则》第123条之规定,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,即不问加害人是否有过错,加害人均得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。供电局的高压供电行为致使赵某死亡,不论供电局是否有过错,它都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。且从案情上看,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说明该损害是由王某自己故意造成的。所以,供电局要负相应的民事责任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吴亮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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